主旨:為辦理115年度離島開業醫事機構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獎勵案,請貴所協助公告並推薦符合獎勵條件之機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1月26日衛部照字第1151560148A號函曁離島開業醫事機構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在離島地區開業之醫事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所在之村(里)無其他同類型機構者,得申請獎勵」。
三、請轉知申請人詳閱本要點及補助應注意事項規定,於開業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檢具申請書(含開業執照、發票)、切結書各1式4份(正本1份,影本3份)等申請資料辦理,醫事機構轉送本局辦理,長照機構則由屏東縣政府長照處辦理。
四、本局將酌資源配置效能進行初審,將合格案件及審查意見表隨到隨送衛生福利部辦理審查。
五、前揭輔導辦法、申請書及切結書、注意事項及審查意見表等文件請至衛生福利部官網下載(路徑:本部官網>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原住民族及離島健康服務專區>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開業醫事機構獎勵及輔導業務)
六、副本副知屏東縣政府長期照護處知悉並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