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護理師護士公會

公會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及其它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屏東縣護理師護士公會(【Nur e ’ Union of Ping Tung County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聯合全縣護理人員,增進護理知能,共謀護理事業發展。
第 四 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屏東縣政府社會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屏東縣政府衛生局。
第 五 條:  本會以屏東縣行政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屏東市莊敬街一段148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 六 條:  本會任務如下:
1.維護及增進護理人員共同之權益。
2.拓展醫事團體之合作及交流,共同促進社會公益事務之發展。
3.發揚護理倫理,提昇護理服務之品質與學術研究。
4.輔導護理業務及調處護理業務糾紛。
5.探討護理業務相關問題,研擬具體意見提供有關機關參辦。
6.提昇護理品質暨學術研究。
7.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 七條:  凡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發之護理師證書、護士證書,且在本縣區域內執行護理業務者,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且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但未執行護理業務者居住於本縣轄區內,可自由加入為會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1.依護理人員法之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或已撤銷護理人員證書者。
2.依護理人員法第九條之規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及撤銷執業執照者。
3.犯罪經判刑確定,在執刑中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第 八 條:  會員入會時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及當年度常年會費後得為本會會員。
 
第 九條:  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享有本會辦理一切福利之權利。但有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決議案,服從指導與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代表因事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會員代表代理之。但一人僅能受一會員代表委託,其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人數。
 
第 十一 條:  會員非有正當事故不得退會。
 
第 十二 條:  凡在本縣執行護士業務不依法加入者,請有關機關依法處理或加入後不繳納會費者或違反章程及決議事項,得經理事會之議決予以警告無效者開除會籍。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出理事、監事時除當選理事及監事外,另設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  當選理事、監事及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選任之,以得票最多者為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理事長一人,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理事長,代表本會辦理一切事務。
 
第十七條:  本會設常務監事乙名,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
2.審查經費收支預算、決算。
3.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4.會員之處分。
5.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之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1.對外代表本會。
2.綜理本會會務。
3.召集理事會。
4.聘請護理專業顧問若干名以共同推展會務,其聘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策劃及推行會務。
2.執行理事會議決案。
3.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2.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3.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二十二條: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1.召集監事會。
2.監查會務。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2.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3.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如理事、監事因故中途出缺,由各該候補人依次遞補,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二十五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會員資格喪失者。
2.因不得已事故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准其辭職,並於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
3.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者,由會員代表大會解除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理監事會議決意聘請顧問若干名以備諮詢,其聘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負責召集,每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乙次,臨時會議須經理事會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之。
1.召集會員代表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代表,如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者不在此限。
2.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因事未能主持時得指定常務理事代理之。
3.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 (會員代會) 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4.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認定有必要時不在此限。
5.理事會開會時以理事長為主席,須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方能決議,同數則取決於主席。
6.監事會開會時以常務監事為主席,須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能決議,同數則取決於主席決議一切事項。
7.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派代表出席。
 
第六章 經費與會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1.會員常年會費:壹仟元
2.會員入會費:叁佰元,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決定。
3.特別捐款常年會費: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決定。
4.資金之孳息
5.雜項之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會員退會時應繳清會費至當年度,既納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之預算決算,每年編製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出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一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下年度開始前兩個月內編列下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書,連同員工待遇表提經理事會通過,送請監事會審核,造據審核意見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下年度開始前送主管機關核備實施。如會員代表大會應故未能及時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再提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人民團體法及其它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呈請主管官署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