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福部函釋有關長照專業服務手冊執行人員資格:
提供長照專業服務之人員尚未完成Level II及Level III訓練課程,為免影響專業服務提供,
勉予同意該等人員至遲於112年8月31日(含)前完成Level II及Level III訓練課程。
長照2.0服務費用支付審核將自112年10月1日起,檢核專業服務費用之申報資料,倘於112年9月1日
(含)後,未完成Level II及Level III訓練課程者,自112年9月1日後執行之專業服務不得支領服務費用。
詳細內容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