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本縣修訂「屏東縣醫事、警消人員因執行業暴露愛滋病毒處理流程」,請貴單位宣導周知,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4年11月12日疾管慢字第1140300290號函辦理。
二、旨揭處理流程配合該署修訂之因執行職務意外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oPEP)補助費用申請注意事項,同步修訂如附件,修訂重點摘述如下:
(一)補助費用新增部分負擔項目。
(二)有關HIV檢驗部分,請使用HIVAg/Ab複合型檢驗,如於暴露後12週追蹤結果為陰性即可排除,血液追蹤紀錄表併同調整。
(三)新增未依時程完成最後一次追蹤檢驗,該次可採愛滋自我篩檢試劑(自費)進行檢驗。
(四)費用申請自暴露日至遲6個月內提出,如超過6個月未提出則視為逾期不予受理。
三、旨揭處理流程同步置於本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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