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請貴會加強向所屬會員宣導,務必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依相關規定儘速完成執業執照更新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3月2日衛部醫字第1151661839號函辦理。
二、邇來發現部分執業中驗光人員逾期未更新執業執照,未符驗光人員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致生執行驗光業務品質美疑義。
三、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相關規定,各職類醫事人員應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依規定完成繼續教育並辦理更新。
四、為避免醫事人員執業執照逾期未辦理更新,致影響其執業權益,請貴會加強向所屬會員宣導『執業執照更新之相關規定與期限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