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醫事人員涉及性別事件,如業對病人安全構成風險之客觀事實,得依各類醫事人員法「經地方主管機關組成專家小組認定者,不得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相關規定辦理,公告所屬知悉並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5月14日衛部醫字第1151664502號函辦理。
二、查醫師法第8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其他各類醫事人員法(除牙體技術師法外)亦有相同規定。
三、檢附來函影本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