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訓練應否給予公假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10月15日衛部照字第1141561329號函辦理。
二、護理人員如經雇主強制要求或指派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繼續教育訓練,應請參照本部113年2月20日衛部醫字第1131661284號函(如附件)有關給予公假等規定辦理。
三、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若為雇主鼓勵或部分支持之課程,涉及考績連結或正式公告等,具事實上管理性質,原則應由雇主承擔相應之管理及支持責任,例如基於鼓勵支持而提供補助學費、公假或補休等。相關作法,請雇主應衡酌其對員工職涯發展及留任意願之助益,妥予規劃(本部114年9月5日衛部照字第1141561153號函參照,如附件)。
四、旨揭疑義,建請參考上開說明及函文辦理。
五、為保障護理人員權益、促進專業成長及建構永續職場環境,請轉知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訓練給予公假及相關支持,請參考上開說明及函文辦理。